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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动态 | 诉讼技术应用研修所“要件事实诉讼方法”系列讲座成功举行

2022-10-04




   2022年9月21日下午,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诉讼技术应用研修所再次成功举办了“要件事实诉讼方法”系列讲座活动。本次讲座邀请广州大学陈刚教授作为主讲人,合伙人吴骏律师主持本次活动,宋志斌主任、罗筱琦教授、欧丹博士以及众多同事参加了本次活动。


    讲座开始前,罗筱琦教授向大家隆重介绍陈刚教授的学术经历以及诉讼技术应用研修所的成立初衷。陈刚教授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是要件事实诉讼方法的理论与实践。要件事实诉讼方法是解释和适用民事实体法构成要件并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技术方法,而要掌握这套技术方法,则需要接受专门的课程培训。诉讼技术研修所的成立,正是为了契合此目的,以期更进一步提升本所律师的诉讼理论与技术水平。



罗筱琦教授发言



    陈刚教授首先向出席讲座的各位律师介绍了要件事实诉讼方法理论的基本概况。要件事实是指发生法律效果所必需的、与法律要件构成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要件事实诉讼方法主要来源于日本司法研修所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的裁判思维与技术方法的职业教育,学习要件事实诉讼方法能够培养律师在诉讼中形成体系化的攻击防御思维。具体而言,要件事实诉讼方法是以实体法及诉讼标的为大前提,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方面,在分析法律要件不同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确定诉讼攻击防御的诉讼技术。总体而言,要件事实诉讼方法是民事法律适用规范化、科学化与技术化的体现。



陈刚教授讲座



    陈刚教授认为,在进入要件事实学习之前,首先要解决本案诉讼标的识别的问题。只有在解决诉讼标的问题的大前提下,要件事实才有讨论的空间。从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诉讼标的的确定因采旧实体法说,所以要件事实诉讼方法能够得到良好运行。作为诉讼中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自不待言。由于诉讼标的理论纷繁复杂,在目前阶段,应当坚持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作为识别标准。除了识别诉讼标的之外,还应当重视既判力的作用,否则谈论诉讼标的便失去其意义,如此才能使要件事实诉讼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解决请求权竞合的困局。陈刚教授从具体案例出发,与在座律师讨论了原告在前诉中仅提出财产性损害赔偿要求,该判决确定后,其既判力客观范围是否及于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整个债权等问题。


    诉讼攻击防御方法是律师们研修要件事实诉讼方法理论的重点。从狭义的要件事实来看,攻击防御方法主要包括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两方面的内容。在主张责任层面,原告的攻击方法重点在于提出能够满足诉讼请求成立要件的请求原因事实,被告的防御方法最为重要的是提出能够满足针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成立要件事实。在证明责任层面,权利主张者应就权利发生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应就权利障碍规定或者消灭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权利的成立要件和权利的障碍要件是有区别的,因为从诉讼的角度看,不能从一个事实的正反两个方面来规定证明责任,这是客观证明责任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谈论要件事实攻防方法的时候,应当在法实证主义视角下去讨论,以法解释学为中心。基于此,陈刚教授通过一个案例与在座律师就“抗辩”与“否认”的区别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后,陈刚教授主张法律人应当认真学习要件事实诉讼方法,并以此修炼我们的法律技术,但是在实践中,律师应当注意自己所处的位置是攻击方还是防御方,要件事实的运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讲座结束后,罗筱琦教授和宋志斌主任分别作了总结发言。罗筱琦教授回应了陈刚教授在讲座中提出的问题,认为不论是攻击还是防御,法律技术应当是一种精细化的过程,要件事实诉讼方法的研习使律师的技术在这种精细化的过程中提到提升。宋志斌主任对陈刚教授的到来以及精彩的讲演表示感谢。宋主任表示,要件事实理论所包含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主张责任、证明责任体系化等,其内容博大精深,诉讼技术应用研修所已经成立,希望今后能够举办更多类似的旨在提升律师法律技术的讲座。



讲座结束后,陈刚教授、罗筱琦教授与部分参会代表合影




附:嘉宾信息





    陈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北亚民事诉讼法制国际研讨会执行会长、广东省诉讼法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重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工作,现为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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