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凯 | 执业律师

邓凯 律师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届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刑事部副部长;专职刑事辩护。


邓凯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曾在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具有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和调研能力强,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


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有诸多成功辩护案例。

部分亲办案例介绍(涉及相关隐私,隐去相关个人及办案单位信息):


①曾某寻衅滋事案——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该案当事人曾某从2017年10月1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公安机关前后共调查过其涉嫌2宗敲诈勒索、2宗寻衅滋事犯罪,且在侦查阶段从立案、呈请逮捕、批捕、起诉环节所涉事项均与前以程序不一致。邓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熟悉掌握案件事实,准确指出案件的核心矛盾之处,紧抓核心辩护要点,最终辩护成功,法院判决曾某无罪。在当前扫黑除恶的政策形势下,通过辩护人的专业辩护该案能取得无罪判决,实属不易。


②张某两度“无罪”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成某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成某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虚假陈述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其中两次被刑事立案并被拘留、逮捕。第一次逮捕张某,侦查机关指控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千余万元。邓凯律师在张某被批捕后代理该案,最终让检察机关采纳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对詹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第一次检察院不起诉后,侦查机关又以诈骗罪对张某立案,并在一年后第二次对张某逮捕。邓凯律师经开庭辩护,法院认为指控张某诈骗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③欧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侦监部门不予批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欧某系外地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贸易商,其拟出口的十几吨三氧化二砷(即砒霜)被安监部门查到未依法储存,且运输至码头时系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海关立案后,先后抓捕了生产厂家(负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仓储公司及欧某等4方多人。邓凯律师代理本案后,通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欧某,梳理相关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等,向侦监部门检察官当面陈述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对欧某未予批捕,且此后再再追究欧某刑事责任。而与其同期被抓捕的3方的相关行为人均被批捕,且案件先后被送至法院起诉、判决。


④向某行贿案——由十年以上刑期成功辩护减为三年以下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向某向宋某行贿2000余万,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邓凯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涉案的其中84万元并非向某出资所送,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其余涉案金额应全部视为单位行贿而非向某个人行贿。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未认定其中84万元系向某行贿,并以单位行贿罪轻判向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⑤韩某故意杀人案——免于死刑。亲朋纠纷而产生有预谋携带凶器杀人案件。邓凯律师紧扣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一点展开辩护,在开庭前指导家属收集长期遭被害人欺辱打骂的证据,在庭上围绕着案件的起因直言被害人之过,最终该意见被合议庭所采纳,合议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轻判韩某无期徒刑。


⑥陈某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通过指导当事人与受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法院判决适用缓刑。陈某长期在社会上行骗,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吩咐被害人套取信用卡现金、向小额贷公司借贷,实则系供自己挥霍。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指控其诈骗金额巨大,邓凯律师通过反复与经办检察官反映意见、沟通,并指导当事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将该协议反馈给检察官,检察院量刑建议3-5年。法院阶段邓凯律师围绕和解协议等展开辩护,最终法院踩点判决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以上则不能适用缓刑)并适用缓刑五年。


⑦洪某诈骗案——新型骗取补贴案,检察院不予批捕,法院判缓刑。洪某涉嫌骗取国家高新补贴,诈骗金额80万元,邓凯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际就指导家属立刻筹钱准备退赃,案件到检院后,律师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均系真实有效的材料、公司也系实际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虚假皮包公司。除此之外,律师还引用国务院发布的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条例。最终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出于洪某主观恶性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后经开庭辩护,法院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


⑧麦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原涉嫌特别巨大,辩护将关联公司的犯罪数额剔除后降至数额巨大,并争取至适用缓刑。麦某原系A公司的采购,介绍开票公司给A公司与B公司(AB公司为关联公司,共用一名财务主管)到两家公司虚开发票,开票公司开票后将两公司的发票给麦某由麦某交给两公司的财务。辩护人认为B公司犯罪数额不宜计入麦某的犯罪数额。并以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定义作为切入点,阐明两家公司系独立经营、有独立财产以及独立运营的。除此之外,辩护人还提出宜认定麦某为从犯,并适用缓刑,因为麦某非公司的财务人员,仅系一个中间介绍人。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在撇除B公司的犯罪数额后对麦某适用缓刑。


⑨赖某敲诈勒索案——批捕后委托本律师,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采纳,赖某被取保候审后进一步争取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赖某原系公司高管,由于年纪大被要求解雇,由于不满公司提出的补偿,多次沟通不顺下,赖某因一时之气说出了一系列要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等狠话,并要求天价赔偿,公司录音并报案,赖某随即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经会见赖某理顺事情经过、查阅相关判例、刑法理论,通过理清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向检察院说明本案系一般的劳动纠纷,而非刑事纠纷。检察院同意律师意见,建议办案单位对赖某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措施并于后对赖某作不起诉决定。


⑩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后又根据庭审情况,提出新的量刑辩护意见,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进一步轻判。茅某曾在广州某公司工作,被指控其公司的投资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其中公司老板被指控集资诈骗,员工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9000多万元。茅某被指控是客户部经理,负责客户部接待客户等等工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未到场的情况下,由值班律师见证让茅某签署了认罪认罚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当时茅某是认为量刑建议偏重,但检察官说若不签署,会像法院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在开庭时,根据庭审调查情况,提出茅某的地位作用比一些宣讲人员更轻更次要,但对其量刑建议更重,这是不公平的。经过庭审调查,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道理,就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茅某判刑是十一个月。


⑾涂某职务侵占案——批捕后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涂某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从事外贸工作,期间受公司一名小股东唆使,通过一些手段多次侵吞公司财物,共涉案26万余元。邓凯律师在批捕后代理本案,明确指导家属必须去找公司协商退赔并取得谅解,后家属在律师指导下完成了退赔并取得谅解书,继而邓凯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经过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后,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对涂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也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亦是对涂某判处了缓刑。


⑿潘某非法经营案——将10年以上诈骗罪改变定性为轻罪判1年。潘某作为深圳“基金”公司的代理商,该公司推出一个APP虚拟盘,平台以虚假夸大收益诱使他人投资“虚拟盘”交易平台,实际平台和代理是通过高频交易赚取客户高昂的“手续费”。后潘某被以诈骗罪立案,其涉案150万元,若以诈骗罪定罪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过邓凯律师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法院最后亦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一审获刑一年,检方未抗诉),大大减轻了被告人所需承担的罪责。


⒀陈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罪轻不起诉。陈某供职的互联网公司,在相关直播、语音平台内嵌入大转盘、开宝箱、砸金蛋等赌博游戏插件,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在上述平台内,玩家使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币后通过大转盘、宝箱等插件进行赌博,玩家将赌博所获取的虚拟礼物给套现房间的"主播",后由"主播"按照礼物价值的80%折算成人民币返还给玩家,同时将收取的礼物向平台兑换成人民币。差额部分由平台及房间代理按比例进行分成。陈某系技术部员工,明知玩家通过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负责平台赌博游戏概率调整的测试等工作,平台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邓凯律师认为陈某只是该公司的员工,并不是实际的控制人,对该赌博行为仅起到微小的作用,犯罪行为轻微,通过向检察院陈述意见并且提交相应材料,最后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后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⒁黄X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案——经辩护成功打掉“涉黑”罪名。2000年起,黄X因经营公司、征地拆迁等等事情,与多名村民发生过争执。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2018年,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黄X等人拘留归案。先后以多项罪名调查黄X20宗不同的涉嫌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以黄X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多项罪名将黄X予以批捕。邓凯律师在案件阅卷后,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打特征为着力点辩护,结合在案证据,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认定黄X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黄X涉嫌犯罪的大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就其中4宗与其他村民的纠纷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对黄X从轻判罚。后法院判决:黄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⒂邓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将情节特别严重辩护至轻一档处罚,刑期减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他人文字作品,经鉴定共计295种,110161册非法出版图书,并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至四年。邓凯律师辩护认为:1.涉案书籍并非被告人所有,被告人只是代为销售;2.认罪悔罪;3.有未遂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后法院判决采纳邓凯律师关于未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邓某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⒃邓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主犯,争取轻判至有期徒刑十二年。检察院指控邓某提议并代领同案人黄某(已判刑)、王某(已身故)前往受害人家中“闹事”,后在争执过程中邓某持刀捅刺受害人,致受害人伤势严重死亡。邓某潜逃十几年后归案,经辩护,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该刑罚就其所涉的罪名和后果来说,是相对较轻的刑罚。


⒄方某贩卖毒品案——检方指控600余克甲基苯丙胺并在庭审中坚持认定方某为主犯,对其余从轻、减轻的情节均不予以认定。经辩护人结合法理梳理事实,阐明辩护意见。合议庭采纳方某为从犯,虽未认定立功,但依据其有帮助公安抓获同案人的事实对方某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仅判处5年有期徒刑。


⒅樊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安机关指控樊某某经营某档口销售假冒香奈儿、巴黎世家等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其中销售单显示已销售商品3.8万元,在档口及仓库查扣的衣服价值195万元。辩护人经审查,提供法律依据,主张在过往实际销售价可查实的情况下,再以市场正品价计算查扣商品价值不当,应当以过往实际销售价计算查扣涉案商品价值,且该部分未销售的服装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且根据樊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可对其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认定查扣商品价值应当为15万元,且结合樊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后法院对樊某某判处了缓刑。


⒆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涉嫌3次贩卖含有γ-羟基丁酸的饮料(网上说的迷奸水就多指这种),被指控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涉案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家属委托了笔者代理本案。笔者经阅卷后认为,随着第三代新型毒品的发展,一些新型毒品可以溶于液体中制成“饮料”销售,这其中的有效毒品成分极低,若不考虑纯度计算数量,可能存在严重的量刑失衡问题。经过研判后,笔者作出判断,认为案件经过辩护很有机会说服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认定的“数量大”(法定刑15年或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仅以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法定刑3-7年)来判决。最终案件也是如辩护人所判断,对被告人李某某仅认定了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向多人贩卖),处刑三年三个月。


⒇C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嫌疑人A、B、C系某知名大学毕业的同学,该三人本身从事相关软件开发工作。该3人利用业余时间,分工合作,开发某知名APP的外挂版本,该外挂版本添加了APP本身不具备的多项功能。该3人通过网络代理销售涉案外挂APP,获利超百万元。后该3人及代理人员若干人,先后被某公安局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立案并拘留。该案经辩护,检察院对A、B、C均不予批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辩护,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和法律定性,可对嫌疑人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A、B、C均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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