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与荣誉 | 专业团队 | 新闻中心 | 业务范围 | 经典案例 | 顾问单位 | 法学研究 | 法律咨询
     法学研究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83198739
传真:020-83198720
E-mail:lawyer@nflawyer.cn
网址:www.nflawyer.cn
地址:广州仓边路83号二楼
邮编:510030
法学研究
科学、非科学、伪科学及其它
类型: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06年8月11日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华明律师

【网站编者按】近年来,针对民间人士的反伪科学举动,互联网上有非常广泛的讨论,且已经引发了一些相关的诉讼案例。该文试图从哲学与法学两领域来探讨有关的问题。

        人类的知识体系中,以其终级目标来分类,有真、善、美三大不同的价值体系 ,当然你可以认为至真、至善、至美是终级相通的,但相通本身并不妨碍这种分类方法。科学体系属于真领域,不仅因为科学显然是以真为终级目标,还因为科学是可以被真假判断的。由于二十世纪开始哲学的语言分析转向,科学哲学已经将科学界定得比较狭义,本人非常赞成批判理性主义学派大师卡尔.波普尔的说法,卡尔.波普尔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并超越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除了必须能为逻辑和经验所证实外,还必须加上一个必要条件,即其具有可证伪性。因此,科学从根本上只能是假说。
         科学在有关自然界领域的知识体系中显然是最主要、最有价值的知识体系,但在有关人类社会和思维的领域中,有无科学的地位,这个问题在近代科学奠基以来是争论不休的,并无定论。本人认为,由于科学的“无条件、预言性、可重复”等严苛要求,要得到对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符合科学严苛要求的知识,其研究方法就只能因为需要对研究对象(人和人类社会)干预过大而违背道德原则(善的价值),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得有关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符合科学要求的知识成为不可能。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知识体系也同样有对真的价值追求,科学不是真领域唯一的知识体系。
        判断一种观点、一个命题是否符合科学,这是科学的问题,因为这种判断是具有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的;科学家是这方面的专家,甚至可以说是权威;但判断科学是什么,科学有多高、多广阔的价值,这种判断可能具有可证实性,但不具备可证伪性,这只能是一个哲学问题,一个科学家当然可以就这一哲学问题发表观点,但就这一问题,这个科学家就不一定是专家,更难于说得上是权威了,无论他是牛顿、爱因斯坦还是一个科学院院士。
科学仅仅作为人类知识总体中一个部类的体系,显然不能作为评判一切标准。由于科学的内涵非常的丰富,外延就只能较狭窄了,而科学的补集――非科学就显然非常的宽广,非科学的东西(可能是某种知识体系,也可能只是某些不成体系的观点,只好以东西二字概括)与伪科学、反科学在概念上是有很大差别的。一种学说、观点,大到一项专门的知识体系,可能不具有科学价值,但仍有可能具有哲学价值,或者道德价值、审美价值,也可能有某种所谓的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或者说有益于人类的能力,当然也有可能是骗局、废物或者是垃圾。
伪科学只是那些明知道不符合科学,但貌似科学故而标榜为科学者。标榜科学、假冒科学的名义、外表肯定科学的价值是其特征,持伪科学者外表甚至会认为科学具有极高甚至是最高、唯一价值。而明知故为是伪科学者的主观状态,图名或图利是其目的,招摇撞骗是其手段。一句话,伪科学关键不在于其与科学相违背,在于其故意的作伪。
        以这个定义看,就不能将中医学体系一概而论为伪科学:中医药中的某些治疗方法、验方如按照科学的研究方法经证实,可成为医学科学的一部分,中医药的理论只是非科学的,它的某些属于哲学范畴 ,某些属于哲学臆断, 而哲学臆断的结果不一定是违背科学的。 哲学臆断者本身不是科学,但也不属于伪科学,只能叫做假科学,因为其主观状态并非明知故意而为,只是因为科学知识、修养的有限或者偷懒,可能说得上是过失 。但也有为数不少的“中医研究者”以臆断或者是似是而非的“科学研究”的方法推衍出自己的“成果”,其特征是用众多非常前沿的科学名词术语装点在自己的“学说”或观点中,尽管很难说他们是直接明知其学说是非科学的,但其无知狂妄而偏执,可以说得上是间接的故意,已经离伪科学不远了。
         再有就是科学研究者(不说科学家,也不说工作者,因为还应包括业余科学研究者、爱好者)在假设和求证中的错误,这种错误除了少数是有意作伪者(包括自己已经发现错误但有意掩盖和隐瞒)外,多是由于过失(包括疏忽或/和过于自信)或者是后来的事实证明其错误而当时是难于预见和避免的情况所导致,这就不是伪科学。特别是后一种情况,这是一个科学研究者经常碰到的。本人赞同“出错是科学研究者神圣权利”的观点,原因正如前文论述过的,科学必须具有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证实的过程就是一个去假存真的过程。有人反对“出错的权利”,并称“既然你有出错的权利,我也有打假的权利”,这显然是混淆的“出错”和“造错”、混淆了过失、意外与故意的区别。有出错的权利,说的是科学研究者无需为科学研究中由于意外和过失发生错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更无所谓法律的责任。属于故意的造错和隐瞒错误则完全不同了。你能说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提出以前,有多个科学家提出的“以太”假说是伪科学吗?他们中的几个顶极人物如卡文迪许等还用极其先进和严谨的科学试验去寻找“以太”存在的证据;科学发展的结果是最终否定了“以太”存在,而当年的几个“以太”假说提出者和试图论证者一样名垂青史。
        科学与非科学只是就事论事,但伪科学的根本点在于故意的欺骗和标榜科学,有明显的反道德或/和违法表现,与持伪科学者个人直接相关,故而反伪科学不可能做到就事论事,还要论人。被指控为伪科学者,其人格、名誉必然会因此而严重低劣化。也就是说,如果将“伪科学”一词加于其它类型的错误者或完全无辜者身上,必然会给批判的对象造成严重的名誉精神伤害。因此,尽管反伪科学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本人也不主张将“反伪科学”事业划归公共事务,民间的反伪科学是应该得到赞许和褒扬的;但反伪科学不是一般的学术争鸣,不属于即使错误仍无伤于他人的言论自由范畴,应该严格限制其范围,应该有证明其故意作假或隐瞒真相的的确凿证据,不能仅从结果倒退,实行“有罪推定”。
如果将非科学的知识、学说、观点都一概视为伪科学,这种反伪科学扩大化,虽然难于玷污科学的名声,但至少是玷污了他们所持的科学主义的名声。
我们现在来分析近来的反伪科学的几个案例。
        方先生对“珍奥核酸”产品营销打为伪科学是恰如其分,它符合伪科学的典型特征,一是貌似科学,二是为图利而招摇撞骗。所谓的“水变油”骗局更是如此。
        然而,将一些环保人士提出的“应当敬畏自然”视为伪科学,或者是伪环保,本人就大不以为然。因为敬畏是否,是有关人的心理感受和取向,不可能有客观的标准,敬畏一词本身就难于用科学术语界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无论如何,也无法具有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这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有关道德价值甚至审美价值的评判,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用对错来判断,各自的主张完全可以共存。而且认为应当敬畏自然者也并无标榜自己是科学,科学主义者何必以伪科学来反对自己的论敌呢?科学的价值高低、适应范围已经是一个哲学问题,科学主义是一种哲学,如果一个人将非科学的知识或者观点就所称是伪科学,这个人已经超出了科学主义的哲学范畴,属于科学霸权主义(并不是每一种主义都是哲学的,至于什么是哲学则不是本文讨论的课题)。
        在徐业林的无偏二极管的研究中,徐业林提出要对热力学第二定律进行修正,在微观的层面这个定律应有所限定。热力学在历史上,第一、第二定律都曾经发生过修订,热力学第一定律在开始时是与当时化学上的质量守恒定律并列的(当时并不被认为是等价),然而,爱因斯坦的质能等价方程式的发现使得这两个定律统一为(实际上是修正)质能守恒定律,因为在核反应中,质量是不守恒的,能量也是不守恒的,但质能和是守恒的。由于徐业林的研究尚有待继续,并尚有许多未公布,因此其能否有足够的理由来修订第二定律还很难评判,但如果以徐业林的研究与现行的第二定律相违背,就是第二类的“永动机”,就一样属于缺乏充足的证据了。一些反伪科学斗士还因此将其打为“伪科学”,更是乡愿。更何况,历史上对“永动机”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而实际上正是“永动机”研究的总是失败的经验催生了热力学的两个定律的问世,“永动机”虽然其本身是不可能的,但它就像是一只会下金蛋的鸡,它已经下出了两个定律,谁能确切的否认它还可能会下出第三个金蛋?只要“永动机”的研究者并无故意作假的欺骗,姑存之,有何妨?
        反伪科学斗士们对蒋春暄的“费马大定理”“证明”的伪科学指责,更是依据不足。由于网络上还难于找到蒋春暄的据称只有四页纸的证明,而且即使看到了也不一定有能力判断,但本人仍怀疑蒋春暄的证明可能有错误,甚至是低级的错误;然而,就算是真有低级错误,又何必将人家打为“伪科学”?单纯的研究者,特别是数学研究者往往是独自研究,与公共利益很难发生什么关系。反伪科学斗士的论据只是蒋春暄的证明没有在被国际认证过的权威杂志发表,将一个没有被权威认证的观点、学说就打为伪科学,是一种学术内的霸权(这种霸权与哲学意义的科学霸权主义又有所不同)。
        至于已故张颖清的生物全息胚理论,可能会是一种有如中医药学一样的潜科学,其借鉴了中医学中的整体观念、天人合一的观点,不排除存在哲学臆断的成分,但也同样不排除张颖清及其后继者的研究是基于对某种哲学信念的执着,以此指导,以严格的科学研究方法大胆假设和小心求证,最终能找到“全息胚”的客观物质基础的可能性。由于张颖清的早逝,这个案例中还有人提出一个“学术生存权”问题,“学术生存权”就像“出错权”一样是不太准确的说法, 但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其根据就在于学术自由,而自由的根本含义在于,个人有权做无伤害于他人和社会的任何事情。
        科学研究需要严谨和苛求,对己也可以严谨和苛求,但对人就决不应如此。
从当前欺诈成风的社会现实考虑,所谓“矫枉必须过正”、“治乱世用重典”,恐怕是反伪科学扩大化者的道德依托,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国家有一样“与人为善”的光荣传统,先人们也有“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的道德训条。不要因为欺诈普遍存在就假定人人都有可能是骗子,不要因为社会上有许多的以欺骗为唯一手段的职业乞丐的存在就抛弃了你对所有乞讨者的同情心。正如陈先生笑蜀所说的“庙堂的失治不能成为李逵滥杀无辜的理由”一个道理。
如果说这两种情况属于过度的自卫,很难给予太多的道德指责,那么,那些反伪科学扩大化者就与历史上那些以革命、宗教、道德的名义对稍有不服(不符)者即予以杀戮的如加尔文、罗伯斯庇尔、斯大林…….之徒相去不远了。他们越是自以为真理在手就操有生杀大权,其实真理就越是离他们更远。
        最后,我借用一句别人的话来与令人尊敬的民间反伪科学斗士们共勉:人类不能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但必须谨防总是拥有真理的幻觉。

地址:广州仓边路83号二楼 邮编:510030    电话:020-83198739  粤ICP备案号 07512813
 传真:020-83198720    网址:www.nflawyer.cn E-mail:lawyer@nflawyer.cn  邮箱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