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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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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队
宋志斌律师-(合伙人)

宋志斌  法学硕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
 1  承办的主要民商案件
1.1 代理黄某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案,(诉讼标的3000多万人民币)。
1.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及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1.1亿人民币)。
1.3 代理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花城支行诉广州英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执行案,(诉讼标的5000多万人民币)。
1.4 代理深圳市安立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案,(诉讼标的近1000万人民币)。
1.5 代理凡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跃恒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1.6亿人民币)。
2 承办的主要刑事案件
2.1 经办的黎某涉嫌诈骗案,被告人黎某被宣告无罪释放。
2.2 经办的陈某走私文物案,被告人由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有期徒刑8年。
2.3 经办的吴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由一审判处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3 理论成果
3.1  与中山大学张民安教授合作编著《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出版,每年两期)。
3.2  《餐饮经营者对顾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文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05年度的理论成就奖。

 


案   例

     黎某涉嫌诈骗案
一审案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
辩护人:宋志斌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被告人黎某经他人介绍与珠海市拱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拱宾公司)洽谈帮助拱宾公司办理财政贷款一事。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黎某用其注册成立的广州市裕云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拱宾公司签订买卖《园林小景图》的协议,约定拱宾公司以90万元购买黎某所持的郑板桥作品《园林小景图》,同时还约定李某提供中国书画家研究会的鉴定证书。为办理贷款,1998年1月18日被告人黎某还以裕云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拱宾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生产、经营“汽车安全气囊”的项目合同》及《合作投资“汽车安全气囊”项目补充合同》。1998年8月4日,被告人黎某收取了拱宾公司支付的买画款人民币90万元并将其持有的《园林小景图》交给公布公司。之后,被告人黎某并未介绍提供贷款给拱宾公司。2001年6月15日,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文物鉴定证书》认为,该《园林小景图》不是郑板桥真迹,为清中仿品,价格为5000至6000元。公安机关还追缴被告人人民币42万元,已发还给拱宾公司。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8年1月,被告人黎某隐瞒已离开广州市财政局的情况,以帮助拱宾公司办理财政贷款为借口,用其私人注册成立的广州市裕云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要求拱宾公司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购买起一幅《园林小景图》画作为贷款的“介绍费”。同时,为取得拱宾公司的信任,被告人黎某还将其朋友杨某以广东省财政厅处长的身份介绍给拱宾公司。1998年8月,被告人黎某收取拱宾公司支付的人民币90万元介绍费后,无法履行合同条约,遂虚构事实,将一份钻该国的人民币2000万元的假银行汇票传真给拱宾公司搪塞。案发后,追缴被告人黎某人民币4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辩称: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被告人在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还要求:第一,被告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第三,对方的这一错误认识是其交付财务的直接原因和动机;第四,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但公诉机关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涉案之《园林小景图》是赝品,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某在交易当时明知《园林小景图》是赝品。同时,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排除卖画款不是贷款介绍费的可能性,也没有证据排除拱宾公司交付着90万元的直接原因和动机 是认可画的价值,被告人黎  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法庭应宣告其无罪。

法院判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先是通过介绍提供贷款给拱宾公司而欲谋取一定的利益,之后被告人黎某以裕云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和拱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拱宾公司以人民币90万元购买其持有的郑板桥作品《园林小景图》,同时还约定由黎某提供中国书画家研究会的鉴定证书。在此之后被告人黎某一直未介绍贷款给拱宾公司。虽然在案发后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受广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对该画出具鉴定意见,证实此画不是郑板桥的真迹,为清中仿品,但从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看,被告人是向他人购入此画,且由出售方提供了由中国书画家研究会鉴定小组成员戴尔平出具的此画为郑板桥真迹的鉴定结论,该研究会对此鉴定也予以备案。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某在交易当时明知该画是仿制品,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某与书画的鉴定有不正常的交易,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某当时明知《园林小景图》是赝品而出售给拱宾公司,即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以仿制品骗取拱宾公司介绍费90万元的故意。同时,双方就字画买卖达成了协议,拱宾公司愿以90万元购买该画,并不违背其愿意,且没有证据证实字画的买卖与贷款的成败具有必然联系,因此难以认定被告人以提供贷款为名非法占有拱宾公司90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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