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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首案 | 破局“静态管理”: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的确权路径与程序突围

2025-11-27

——以新法实施首月(2025)粤0111民初37934号案的胜诉为样本





【摘要】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不仅重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更在争议解决机制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赋予成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打破了长期以来此类纠纷面临的“行政前置”或“仲裁前置”程序壁垒。


       本文结合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在新法实施首月即获立案、并最终全面胜诉的典型案例,深度复盘新法时代成员资格认定的“三要素”证据策略、静态管理章程的效力边界,以及司法程序变革带来的实务红利。本案判决不仅否定了违法的“股权固化”章程,更在民事诉讼中一揽子解决了身份确认与巨额补偿款给付问题,标志着农村集体成员维权步入“司法直达”的高效新时代。


作者:宁浩斌


引言:从“踢皮球”到“一锤定音”的制度跨越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深水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集法》”)出台前,受限于法律供给不足及对“村民自治”边界的模糊认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往往持审慎态度。当事人常被告知需先经乡镇政府处理(行政前置)或申请仲裁,导致维权之路在行政、仲裁与诉讼之间往返,面临“立案难、周期长、程序空转”的困境。


       2025年5月1日,《农集法》的正式施行宣告了这一局面的终结。该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团队代理的李某金一家五口诉广州市白云区某经济合作社案((2025)粤0111民初37934号),正是在这一新旧交替节点上发生的标杆性案件。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据新法直接受理、开庭审理,并在同一判决中一揽子解决了成员资格确认、股权证办理及数十万元补偿款的给付问题。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新法“高效便民、实质解纷”立法精神的生动实践。


第一章案情全景:当“固化章程”遭遇“动态权利”


1.1 当事人画像:一个典型的“离土不离社”家庭

       本案的五位原告构成了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农村多代际家庭,其户籍变迁轨迹与生活状态,精准折射出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松动背景下农民身份认定的复杂性。


●原告一:李某金(父)——“离户不离社”的坚守者
       李某金是土生土长的该村村民。2009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他在本村其他社的地界内购房,并将户籍随之迁出。尽管户籍地址发生了微调,但他从未加入新社的集体经济组织,也未享受新社待遇。相反,他始终持有原社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耕作原社土地,且曾长期在村委任职。他是典型的“两栖”农民——身体在村、土地在社,仅户籍在旁。


●原告二:莫某金(母)——“回流”的外嫁女
       作为“外来媳妇”,她在1993年就嫁入该社。虽然户籍曾随夫迁出,但在后续又成功迁回。在三年疫情期间,她积极响应社内号召,参与卫生打扫等集体义务,是集体生活的实际参与者。


●原告三、四:李某华、李某思(女)——代际传递中的困境
       两姐妹生于斯长于斯,拥有原始集体成员身份。她们面临的是传统宗族观念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歧视,以及“两头空”(娘家不认、夫家不收)的风险。


●原告五:原某清(外孙女)——“农三代”的落地权
       2015年出生,随母亲(原告四)落户。作为“外孙女”,在传统乡规民约中往往被视为外人。她的权益确认,直接测试了新法对“新生儿”无差别保护的力度。


1.2 核心争议:一份“精心设计”的排他性章程

被告方(某经济合作社)的抗辩并非毫无章法,其核心基石是一份于2020年9月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章程》。该《章程》构建了一套严密的“静态管理”逻辑:


       1.设立绝对基准日:规定股权配置基准时点为2019年10月20日24时


       2.实行固化管理:明确规定“自股权配置基准日起,在本章程有效期内实行股权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管理方式”。


       3.排他性条款:对于基准日之后迁入、出生或因婚姻变动的人员,除非满足特定严苛条件,否则一概不予认定为股东,不予分配股权。


       基于此《章程》,被告在2022年至2025年的多次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对五原告实施了阶梯式的利益剥夺:从2022年的“少发”(每人扣减500-2000元),发展到2024年、2025年的“完全不发”。据统计,五原告被欠发的土地补偿款合计达423,263.6


第二章诉讼策略与证据重构:“微证据”撬动大权益

       面对被告看似坚固的“自治章程”防线,若仅停留在口头争辩,极易陷入被动。我们依据《农集法》第十一条确立的“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标准,构建了一套立体化的证据体系。


2.1 诉讼请求的“阶梯式”布局

我们在起诉阶段确立了逻辑严密的诉请架构,步步为营:


       1.定性(确认身份):请求确认五原告自2019年10月20日(基准日)起即为成员。这是所有权利的基石,意在推翻被告“基准日后无成员”的逻辑。


       2.定权(确认股权):请求确认享有同等股权配置并办理股权证。这是成员权利的凭证化。


       3.兑现(追索利益):请求支付历年欠发的土地补偿款。这是权利的实质兑现。


2.2 证据链构建:生活细节的法律重构

       被告紧抓原告户籍曾迁出、未在册等形式瑕疵。我们通过深挖生活细节,用扎实的证据链还原了原告“身在集体、心在集体、利在集体”的事实:


A. 破解“户籍唯一论”

我们调取了详细的户籍迁移记录,结合《农集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的包容性规定,证明李某金等人根脉在此,2009年的迁出仅是村内变动,并未脱离集体。


B. 坐实“基本生活保障”:土地的定海神针

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耕种照片。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既然集体发了证,就承认了原告对集体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权。这是认定成员资格的最强物理证据。


C. 具象化“权利义务关系”:被看见的隐形义务

为了证明原告履行了义务,我们提交了一份极具说服力的“微证据”——2021年3月的微信群记录及莫某金打扫卫生的照片


       ●证据细节:被告负责人在群里通知“社员”打扫卫生,莫某金响应并实际参与劳动。


       ●证明逻辑:这构成了“禁反言”。如果社里不认可她是成员,为何通知她履行义务?为何称呼她为“社员”?既然履行了义务,自然应当享有权利。


D. 还原生活轨迹:电商与书信的证言


       ●淘宝记录:提交了长达数年的淘宝购物记录,收货地址长期锁定在村内住址。这证明了原告的实际生活消费中心从未离开。


       ●监狱家书:提交了李某金在服刑期间寄往家中(村内地址)的信件。这从侧面强有力地证明了,即便人身自由受限,其精神归宿、家庭根基和社会关系依然深植于集体之中。


2.3 战术突袭:财产保全锁定胜果

       针对农村集体账户资金流动快、容易分光导致执行难的特点,我们在立案伊始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裁定,成功冻结了被告名下存款423,263.6元。这一举措不仅锁定了胜诉后的“真金白银”,更极大地增加了我方的谈判筹码。


第三章裁判要旨深度解析:新法精神的司法落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的判决,对本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回应。其裁判逻辑清晰地展示了公法(国家法律)如何介入私法自治(村规民约)领域。


3.1 核心裁定:静态管理的非法性判定

       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的股份按基准时点固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这一认定确立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优于村民自治章程的原则。《农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因结婚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法院据此认定,任何试图通过“基准日”切断这一法定权利的章程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标志着“生不增、死不减”的土政策在法治新时代彻底失效。


3.2 妇女权益保护的“硬核”落地

针对莫某金(外嫁女)、李某华姐妹(离异/再婚)及原某清(外孙女)的身份争议,法院依据《农集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作出了有力回应:


       ●阻断“两头空”:确认已婚妇女在未取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前,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资格。


       ●代际平权:判决书中“原某清系李某思女儿……符合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表述,彻底打破了“男丁继承”的封建残余,确认了女性成员传递成员资格的权利。


3.3 判令全额补发,确立“同权同利”

       法院不仅确认了资格,更判令被告全额补发2022年至2025年欠发的征地补偿款,合计42余万元。


       法院没有因为“钱已分完”就驳回诉请,而是体现了“集体成员权作为物权性质的收益权,不因集体资金被违法分配而消灭”的法理。集体组织必须为自己的错误决策“买单”,即使意味着要动用后续的集体积累。


第四章新法实施的制度观察:司法职能的历史性转折

       本案的深远意义,不仅仅在于个案的胜诉,更在于它见证了《农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性变革。


4.1 从“行政处理”回归“司法裁判”

       在旧法时代,成员资格认定常被视为“村民自治”范畴,法院多以“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先走政府处理或裁决程序。这种“行政前置”导致纠纷在行政与司法之间“踢皮球”,维权周期漫长。


       本案中,白云区法院依据《农集法》第五十六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直接立案受理,无需当事人再持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这标志着成员权确认纠纷正式回归民事诉讼的快车道,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程序成本。


4.2 “确权+给付”的一站式解决

       过去,当事人可能需要先打行政官司确认资格,再打民事官司要钱,甚至在确权后还需回到村里进行长时间的协商。


       本案展现了新法背景下的“复合型诉讼”模式:法院在一个民事案件中,穿透了成员资格确认(人身属性)与征地补偿分配(财产属性)的壁垒。法官在查明事实后,直接判令确权并给付金额。这种“一案定纷止争”的做法,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第五章实务指引

       基于本案的成功经验与败诉教训,我们为各方主体提供以下建议:


5.1 致集体经济组织(村/社)

       1.即刻启动章程合规审查:所有包含“静态管理”、“股权固化”、“基准日一刀切”条款的旧章程,已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应依据《农集法》建立人口动态调整机制,接纳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人口。


       2.程序民主不等于内容合法:不要迷信“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就是免死金牌。凡是剥夺法定成员资格(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决议,一律无效且将面临赔偿责任。


       3.预留争议资金:在进行征地补偿分配时,建议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应对潜在的资格争议诉讼,避免因“分光吃光”而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5.2 致权益受损成员

       1.善用“直接诉讼权”:依据新法第56条,遇到资格或分配纠纷,无需再在行政部门间奔波,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构建“全息”证据网:

       ○户籍:不仅看现在,更要调取迁移记录证明“曾经在”。

       ○生活:收集淘宝快递单、外卖记录、生活缴费单等,证明实际居住。

       ○义务:保留微信群通知、参与劳动的照片、会议记录等,证明履行了成员义务。

       ○保障:死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核心王牌。


       3.起诉必保全:起诉同时务必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集体账户资金是保障胜诉权益兑现的关键一环。


结语

       (2025)粤0111民初37934号案的判决,不仅是李某金一家人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深入乡村治理肌理的生动注脚。它宣告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护航下,农村成员权益的保护不再是“漫漫长路”,而是有了明确、直接、高效的司法通道。让每一位农民的合法权益“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这正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本文作者:宁浩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

专注于复杂民商事争议及相关法律研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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