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说法 | 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没事)了

2022-08-01

  笔者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不时会有人咨询:“律师,我已经被取保候审了,为什么还被公安叫过去问话?为什么还要送检察院起诉我?”。这个疑问是很多人对刑事诉讼流程的一个误区,即认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后取保候审,就是结案了,就没有事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给予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多数是因认为案件情节相对较轻暂无羁押必要,但案件还是要走公检法的流程等待法院判刑的,且将来法院还有一定可能是判处实刑予以收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是否取保候审,或检察院对呈捕的案件,并非以罪与非罪为标准决定是否逮捕,法律只规定对于罪行严重或可能有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逮捕,言下之意对于一些罪行较轻没有羁押必要的可以取保候审或不予批捕。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的,多数就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涉嫌犯罪,但罪行较轻可不予羁押,少数才是认为不是犯罪行为或是证据不足的。

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羁押必要的,虽然给予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后续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除对极少数人以罪行较轻等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外,绝大多数都是要起诉至法院判刑的,但嫌疑人是有较大机会可以争取到被判处缓刑的,不过也有少量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处实刑,并重新收押至看守所的。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才会撤案或检察院不起诉,后续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但也不排除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了新证据继而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也即,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大部分还是有被判刑的可能,只有少数后续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了、没事了。


结语: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最高检多次开会要求各级检察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当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应当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推进贯彻该政策,未来一段时间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的比例还会进一步提升,但同时法院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判处实刑也可能会相应地增多,这为刑事辩护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作者:邓凯律师,现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现届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刑事部副部长,专职刑事辩护。邓凯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曾在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具有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和调研能力强,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有诸多成功辩护案例。

邓凯律师工作手机(微信同号):1899849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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