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骗取留存退税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涉税罪名?

2022-08-01

留抵退税,是指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该制度是根据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留抵退税是较为新型的一种退税制度,国家实施该制度,是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伴随留存退税制度的推广,利用该制度骗取留存退税的行为也开始出现。2022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未来一段时间,税务、公安机关等等部门对骗取留存退税的相关违法行为将会重点打击。对于此类税务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虚增进项或隐瞒出项的方式,扩大进项与出项的差额以骗取留存退税。根据具体手段不同,可能构成以下几个罪名:

1.通过虚增进项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根据发票种类不同,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罪。

根据近期全国各地税务、公安部门的宣传报道,近期查处的骗取留抵退税较多的通过虚增进项发票方式,虚列支出,进而申请多退税。这也是过往企业涉税刑事案件最常见的犯罪手法,若虚开(包括向他人购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若虚开(包括向他人购买)的是其他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前述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构成虚开发票罪。

2.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可能构成逃税罪。

有部分企业,有销售收入,但故意通过未依法开具发票或其他虚假申报,通过减少出项,扩大与进项直接差额,进而骗取留底退税。该行为不涉及虚开发票,但属于逃税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逃税罪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以上,是常见的骗取留存退税可能涉嫌的税务犯罪罪名,但此类新型税务违法行为,不排除还有其他罪名可能涉及。对于涉案情节、金额尚不构成前述罪名刑事案例标准的,税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罚。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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